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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 

2004-6-24 15:38:37


 

一、法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(1995年6月30日)第四十一条: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……。第四十二条第五项: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,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
二、办理程序

(一)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《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》及其他登记文书;

(二)填写申请表及其他文书,准备好所有的申报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;

三、申请条件

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

四、申报材料

(一)《抵押物登记申请书》。并附抵押物清单一份。

(二)主合同、抵押合同原件各一份。

(三)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(四)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(原件),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(五)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(发票、产权证书、买卖合同和双方共同签署的交付证明、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公证书、清产核资小组盖章的企业财产的清单等)。

(六)有关财产处置权资料。

(七)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的资料。

注:1、国有企业办理抵押物登记时,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;

2、集体企业需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上级部门的批文;

3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;

4、合伙企业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的议定书。

5、资不抵债企业和倒闭清算企业应提供审计文件。

五、办理时限

从受理之日,3个工作日内办结(法定5个工作日)。

六、联系方式

联系电话:内江市工商局市场科   0832-2039542

投诉电话:内江市工商局监察室   0832-2046971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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