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流程:
申请者
申领并填写《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。
联合审批户外广告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第五条
市工商局广告处
发证
注:《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第五条:户处广告设置实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市城市管理部门、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、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,实行一票否决。联合审批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,每月定期召开。
(二)申请者条件:
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;
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;
(三)申办户外广告《含招牌》提交材料:
广告发布者:是指有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范围的单位。
1.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〉一式五份;
2.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;
3.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(原件)
4.户外广告设置场所现实最照片一式五份;
5.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、广告内容全景照片一式五份;
6.业主与客户签订的〈房屋租凭合同〉复印件;
7.广告客户的〈营业执照〉复印件;
8.广告公司〈广告经营许可证〉复印件。
广告主:是指利用自有场地(不含租用房)进行自我宣传的广告主。
1.《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一式五份;
2、户外广告设置场所现实景照片一式五份;
3、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、广告内容全景电脑图样各一式五份,广告主必须在广告电脑图样上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并加盖公章;
4、广告主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(原件);
5.证明是广告主自有物业的《房产证》或购房合同复印件(加盖公章)
6.广告主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