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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广告登记  

2004-6-24 16:00:19


法定依据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三条:“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。”

办理程序

一、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填写《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(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)。

二、提交《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,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。

三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,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四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,核发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。

申请条件

一、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。

二、 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。

    三、广告发布地点、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,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。

    四、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,有特殊需要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申报材料

一、 营业执照(有效复制件)

    二、广告经营许可证(有效复制件)

    三、广告合同

    四、场地使用协议

五、广告设置地点,依法律、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,应当说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。

六、申请发布非广告信息,应当提交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。

办理时限

7个工作日

收费标准

不收费

联系方式

联系电话:

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:0832-2171013

市工商局商广科:0832-2022005

投诉电话:

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:0832-2170224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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